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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辉知队 | 晚安集团系列维权案:诉个体经营者刘某,获得胜诉

2023-08-07

案件经过

晚安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家具、防盗门、玩具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及相关产品的进口业务和进料加工以及“三来一补”业务等。1999年8月28日,湖南省晚安床具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0787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床、板条箱、工作台、镜框、竹帘、软木工艺品、(布告)牌、非金属门装置、非金属窗户附件、弹簧床垫,注册期限至2009年8月27日。2013年11月25日,第1307873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晚安公司,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7日。

1307873号商标:


2001 年12月21日,湖南省晚安床具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685000 号商标,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弹簧床垫、床垫、家具、床、衣帽架、枕头、羽绒枕头、睡袋、沙发、工作台,,注册期限至2011年2月20日; 2013年11月25日,第1685000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晚安公司,并于2011年12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1685000 号商标:


2010年1月28日,晚安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6179275号“晚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家具、弹簧床垫、垫子(床垫)、 沙发、茶几、床、竹帘、软垫、垫枕、枕头,注册期限至2020年1月27日。

6179275号“晚安”商标:


2008年3月5日,第1685000号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晚安牌系列弹簧软床垫于2007年、2010年、2013 年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均为三年;2014年9月4日,晚安公司荣获2013年度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第1685000号商标分别于2004年、2007年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商标分别于2010年、2013年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晚安”系列床垫于2004年8月获得中国知名床垫十佳品牌证书、2011年12月获得中国家具十佳床垫品牌证书等。

2019年12月11日,安乡县监督管理局接到晚安公司的举报,在被告刘立新开办的家具店内查获了3床床垫,分别标注了“绿色晚安”、“晚安之梦”和“尚品晚安”的标识。该局作出了安市监强措字( 2019)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上述床垫实施就地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刘立新的营业执照及现场查处情况进行了拍照。经比对,刘立新销售的床垫.上的“绿色晚安”、“晚安之梦”和“尚品晚安”标识与晚安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存在以下相同或相似之处:1.“绿色晚安”、“晚安之梦”和“尚品晚安”标识中突出使用的“晚安”文字与第1685000号、第1307873号、第6179275号“晚安”商标中的“晚安”文字内容相同;2.“绿色晚安”标识中左上角图形部分与第1685000 号、第1307873号商标图形均由一个月牙和三颗五角星构成,且五角星均呈弧形排列于月牙开口处。

被告刘立新成立于2012年4月28日,经营者为刘立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安乡县安丰乡出口洲社区一组,经营范围为家俱加工、销售。

原告诉称

原告晚安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刘立新赔偿晚安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 000元;

2.判刘立新立即停止侵犯晚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停止销售侵害晚安公司第1307873商标、第1685000号商标、第6179275号“晚安”商标的商品;

3.本案诉讼费由刘立新承担。

被告辩称

刘立新辩称,请求驳回晚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所持理由为:

1.刘立新销售的床垫确实使用了“绿色晚安”四个字,但不是仅有晚安”两个字;

2.刘立新销售案涉床垫时曾向消费者声明过这不是晚安公司的产品,价格与晚安公司的产品不符。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刘立新销售的床垫上使用的“绿色晚安”、“晚安之梦”和“尚品晚安”标识,是否与晚安公司的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侵犯晚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如果刘立新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市监强措字( 2019)1 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记载并结合 所附照片,本院可以确认刘立新的经营场所销售了带有“绿色晚安”、“晚安之梦”和“尚品晚安”标识的床垫。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标识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主要部分是否可能引起混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构成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对比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晚安公司是第1307873“”第1685000号、第6179275号“晚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1685000号商标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良好,具有较好的市场知名度,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组合要素中的“晚安”具有很强的识别力,在床垫市场上与晚安公司形成了固定的联系。刘立新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绿色晚安”、“晚安之梦”和“尚品晚安”标识中突出使用的“晚安”文字与第1685000号、第1307873号、第6179275号“晚安”商标中的“晚安”文字内容相同。其中“绿色晚安”标识中图形部分与第1307873 、第1685000号商标包含的基本构成要素相似,即商标图形均由一个月牙和三颗五角星构成,且五角星均呈弧形排列于月牙开口处,上述被控侵权与相应权利商标整体比对和隔离比对均构成近似。此外,由于第1685000 号商标具有驰名性和显著性,更易使床垫市场的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晚安公司含有上述系列商标的床垫产品相混淆,容易使人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刘立新销售的被控商品属于侵犯晚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刘立新销售侵犯晚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案中,刘立新销售带有“绿色晚安”、“晚安之梦”和“尚品晚安”标识的床垫,侵害了晚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刘立新从事家具销售多年,对晚安品牌和晚安公司系列权利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并能够区分晚安公司权利商标与侵权商标,因此,可以认定刘立新对其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依法,应当赔偿晚安公司所受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晚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刘立新因侵权所得利润,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根据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刘立新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位置、侵权持续期间等具体情况,考虑晚安公司维权费用支出情况,酌情确定由刘立新赔偿晚安公司经济损失13 000元(含合理维权支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刘立新-安乡县安丰乡出口洲社区一组立即停止侵害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第1307873 号商标、第1685000号商标、第6179275号晚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 刘立新–安乡县安丰乡出口洲社区一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 000元;

三、驳回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 辉知队

马律师
马律师